(2017)浙0424执51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雪梅、陆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陆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1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小平,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浙0424执51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陆小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小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