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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1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雪梅、陆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陆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1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小平,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浙0424执51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陆小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小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