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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27林文与孙进林证券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孙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林文,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址江苏省。被执行人孙进林,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住址南京市建邺区。申请执行人林文与被执行人孙进林证券返还纠纷一案的(2014)镇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进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旭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