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三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三妹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北侧东段B地块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生活区综合楼10层。负责人:汪良庆,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狮、林其祖,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三妹,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三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冠雄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黄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陈艳婷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