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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玉荣与被执行人于李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荣,李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玉荣,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海全,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吕玉荣与被执行人于李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下达(2016)豫050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即支付原告木材款30万元整,但被执行人李海全在指定履行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2017)豫0505执(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全名下所有车牌为豫EJN6**的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海全名下所有的车牌为豫EJN6**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