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与李亚军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李亚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3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赵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军,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弘,北京盛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向李亚军支付:1、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差额7511.71元;2、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72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28.53元;4、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897.92元;5、2014年至2015年高温津贴1080元;6、工作服押金4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李亚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亚军的工资中包括底薪、出场费、点场费和小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对此已达成书面合意,球童的小费收入普遍存在于高尔夫行业,每场球顾客支付给球童的小费金额在一百元到三百元之间,结合李亚军每月的出场纪录,按照每天收取一次小费估算,其月收入已经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李亚军应当向我公司自行申报当月的消费收入,其未向我公司申报过小费收入导致李亚军实际收入无法查实,但也不能证明李亚军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公司无需向李亚军支付最低工资差额。李亚军存在长期旷工的情况,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不应当向李亚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李亚军的加班我公司已经通过调休的方式补足,无需支付其加班费。一审法院计算高温津贴金额有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李亚军没有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故我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的生活费。我公司收取工作服押金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返还押金有误。李亚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金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公司无需向李亚军支付:1、工作服费用400元;2、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7511.71元;3、2013年9月10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0元;4、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897.92元;5、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7.7元;6、2013年至2015年高温津贴1080元;7、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工资1720元;8、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6.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亚军于2013年9月10日入职金沙公司,岗位为球童,同日,金沙公司(甲方)与李亚军(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乙方的劳动报酬由底薪、出场费、点场费和小费四部分组成,员工月度底薪为:球童级别为D级,底薪为400元/月,出场费的标准为:球童级别为D级,每场20元,点场费的标准为每场20元,小费由打球的客人直接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甲方申报该月内的小费收入总额,以便甲方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乙方自行对申报的数额的真实性负责。李亚军认可《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但不认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事项的条款,认为劳动报酬中不应当包含小费,此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李亚军在金沙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小费收入。金沙公司则主张员工的小费由员工自行申报,李亚军没有向公司申报其小费的收入情况,小费是由客人直接给李亚军的,其公司无法掌握李亚军的小费收入情况。李亚军陈述其在金沙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农历2016年正月开工之后,李亚军就去金沙公司上班,去了之后金沙公司就跟其说你老是请假不合适,李亚军也认为自己工资低,金沙公司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于是就回家了,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李亚军没怎么上班。金沙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李亚军在金沙公司工作至2016年1月3日,但2016年1月的考勤表上没有李亚军的签字,金沙公司称当时是封场期,李亚军就没有签字。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工资也支付至2016年1月3日。对于金沙公司为何没有支付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3月期间工资,李亚军表示说不清楚。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解除原因,2016年7月5日,金沙公司作出通知,通知李亚军自2016年1月3日最后一次到岗上班之后一直未经请假即擅自脱岗旷工,截至通知发出之日,已连续旷工达153天,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的规定,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四天的,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金沙公司与李亚军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5日,即金沙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日解除。李亚军提交的2016年2月6日和2016年4月25日期间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李亚军在上述期间处于怀孕状态。金沙公司提交的李亚军的工资表显示,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李亚军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金沙公司陈述基本工资即为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出场费和点场费,为浮动工资。上述期间部分月份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冬季封场期间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给付标准。经核算,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金沙公司应支付李亚军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和基本生活费差额9119.78元。经查,金沙公司未为李亚军缴纳社会保险。金沙公司提交的李亚军考勤表显示,李亚军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加班27天,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3日加班30天。李亚军的工作岗位属于室外工作,2014年至2015年期间金沙公司未向李亚军支付过高温津贴。金沙公司认可曾收取李亚军工服押金400元,其公司主张李亚军办理完离职手续,退还工服之后才能返还工服押金。李亚军认可工服没有退还给金沙公司。另金沙公司主张其公司于每年的12月中旬至次年的2月期间封场,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每年封场期间,金沙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李亚军生活费。2016年6月22日,李亚军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金沙公司:1、返还工作服费用400元;2、补发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13650.6元及相应赔偿金13650.6元;3、支付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0元;4、补缴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保险;5、支付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13759.2元;6、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764.4元;7、支付2013年至2015年高温津贴1440元;8、补发2016年5月、6月工资1720元;9、支付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36000元。2016年8月4日,房山仲裁委以京房劳人仲字[2016]第2101号裁决书裁决金沙公司:1、返还李亚军工作服费用400元;2、支付李亚军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7511.71元;3、支付李亚军2013年9月10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0元;4、支付李亚军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1897.92元;5、支付李亚军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7.7元;6、支付李亚军2013年至2015年高温津贴1080元;7、支付李亚军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工资1720元;8、支付李亚军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6.2元;9、驳回李亚军的其他申请请求。金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沙公司与李亚军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之后,李亚军未实际向金沙公司提供劳动,金沙植物园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亚军和金沙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亚军的劳动报酬由底薪、出场费、点场费和小费四部分组成,但是小费是由打球的客人直接支付给李亚军,并非金沙公司所支付,且李亚军否认其有小费收入,金沙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亚军是否存在小费收入以及小费收入的具体金额,故法院认为,小费收入不应包含在李亚军的月工资收入之中。根据金沙公司提供的工资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部分月份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封场期间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给付标准,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金沙公司应支付李亚军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和基本生活费差额,李亚军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金沙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李亚军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7511.7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沙公司根据考勤表主张李亚军实际在其公司上班至2016年1月3日,李亚军认可2016年1月3日之后没怎么去公司上班,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金沙公司实际出勤至2016年3月,故对金沙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以及金沙公司关于李亚军实际工作至2016年1月3日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李亚军未为金沙公司实际提供劳动,鉴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基本生活费。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生活费的金额,李亚军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工资17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沙公司和李亚军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5日解除,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李亚军陈述其在2016年正月封场期结束后去金沙公司上班的时候,金沙公司告知其不用来上班了,其也认为工资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其就没有去公司上班了;金沙公司在李亚军申请仲裁之后方对李亚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其未履行催告李亚军上班程序的情况下,径行以旷工为由与李亚军解除劳动关系欠妥,故李亚军要求金沙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4428.53元,仲裁裁决的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金沙公司提供的考勤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金沙公司安排李亚军加班,应当支付李亚军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金沙公司应支付李亚军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李亚军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897.9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沙公司主张其公司已经安排李亚军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期间休假,不应当再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此期间金沙公司并未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此种情况不应视为金沙公司已安排李亚军休带薪年休假,李亚军要求金沙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金额,李亚军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7.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亚军的工作属于室外工作,其岗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2014年至2015年期间金沙公司未向李亚军支付过高温津贴,故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2014年至2015年的高温津贴。经核算,金沙公司应当支付的2014年至2015年的高温津贴金额为1080元,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期间高温津贴10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对金沙公司要求无需退还工作服押金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沙公司和李亚军关于返还工作服的纠纷可以另案处理。判决:一、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差额生活费7511.71元。二、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720元。三、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28.53元。四、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897.92元。五、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7.7元。六、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亚军2014年至2015年高温津贴1080元。七、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亚军工作服押金400元。八、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亚军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6.2元。九、驳回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小费收入不应包含在李亚军的月工资收入之中。根据金沙公司提供的工资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部分月份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封场期间金沙公司支付李亚军的工资低于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给付标准,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金沙公司应支付李亚军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和基本生活费差额。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李亚军未为金沙公司实际提供劳动,鉴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基本生活费。金沙公司在李亚军申请仲裁之后方对李亚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其未履行催告李亚军上班程序的情况下,径行以旷工为由与李亚军解除劳动关系欠妥,故李亚军要求金沙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金沙公司安排李亚军加班,应当支付李亚军休息日加班工资。李亚军的工作属于室外工作,其岗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2014年至2015年期间金沙公司未向李亚军支付过高温津贴,故金沙公司应当支付李亚军2014年至2015年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金沙公司应向李亚军返还工作服押金。金沙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李亚军上述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管元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