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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芳英、黄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英,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黄国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1421执562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申请人履行了10000元案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营业所有存款可供执行。5月6日,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国华的银行存款3300元至本院账户,且已经向申请人发放。本案剩余部分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覃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