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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伟诉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51-17室。法定代表人:刘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