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锐,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唐致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杨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在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育才委向阳街37号1单元37-3。被执行人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致信,总经理。被执行人唐致信,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兰州兰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唐致信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5日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杨锐(身份证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唐致信、兰州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享有的(2014)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杨锐。后权利承受人杨锐以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致信、青海德全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20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