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汇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传汤、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贝,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同月24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4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3月28日,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宁国市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1881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