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明诉被告苏玉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明,苏玉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487号原告徐德明,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苏玉明,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徐德明诉被告苏玉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4日,被告苏玉明承包他的四亩旱田地,承包费3,500元未给付,被告为他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7年1月1日前还清。逾期经他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3,5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2016年1月24日欠据一张,用以证明被告苏玉明欠承包费的事实。被告苏于玉明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村民.2016年被告苏玉明承包原告徐德明四亩旱田地,承包费3,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2017年1月1日前还清此款。逾期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承包费未给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苏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给付原告徐德明承包费3,5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