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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沙庆芳与泗县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庆芳,泗县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297号原告:沙庆芳,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长沟镇洋湖原种场。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庆芳与被告泗县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庆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沙庆芳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