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丁克柏、闫金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丁克柏,闫金芬,董仁庆,丁科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787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克柏,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闫金芬,女,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仁庆,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科才,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克柏、被告闫金芬、被告董仁庆、被告丁科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9元,减半收取37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