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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杨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33号(2017)云01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64年5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8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42号市体委综合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304791。郑某某、杨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据(2016)云0124执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17662.81元,其中11422.81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62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二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