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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悦与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26号陈悦,女性,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张英,男性,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榆树市新立镇青顶镇。本院在执行陈悦与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人书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刘海东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