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黄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黄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978号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负责人:周裕振,该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倩,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原告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与被告黄倩、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