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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炜祥与梁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炜祥,梁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6560号���告:梁炜祥,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梁冬雷,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梁炜祥与被告梁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炜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冬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炜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冬雷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从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未还款。被告梁冬雷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梁冬雷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梁冬雷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据系原件,有被告梁冬雷签字确认,本院对其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梁冬雷,2016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梁冬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梁冬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梁冬雷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冬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冬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炜祥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冬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