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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继惠与贾洪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惠,贾洪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28号原告:王继惠,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贾洪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继惠与被告贾洪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王继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继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00元,返还王继惠255.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元由王继惠负担。邮寄送达费224.00元,返还王继惠84.00元,实际收取140.00元由王继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