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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审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26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开封市祥符区经一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司艳玲,系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丁学庆,系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祥符区杜良乡大门寨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40000275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沙安宝。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汴祥环罚决字[2016]14号第2项,即“对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汴祥环罚决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汴祥环罚决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汴祥环罚决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被执行人开封市御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汴祥环罚决字[2016]14号第2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方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