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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才书对李方胜、徐兴元、张理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才书,李方胜,徐元兴,张理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48号申请人:王才书,汉族。被申请人:李方胜,村民。被申请人:徐元兴,村民。被申请人:张理坤,村民。申请人王才书因与被申请人李方胜、徐兴元、张理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李方胜、徐兴元、张理坤名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3.94万元(该款项由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委会统一发放)予以冻结。并提供2017年4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单(保险险种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1394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7年4月29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8日24时止)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由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村委会统一发放的、被申请人李方胜、徐兴元、张理坤名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3.9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抵押该款项。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