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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忠全与龚贤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全,龚贤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46号原告:唐忠全,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贤正,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唐忠全诉龚贤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忠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