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忠全与龚贤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全,龚贤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46号原告:唐忠全,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贤正,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唐忠全诉龚贤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忠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