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玩奇、赖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玩奇,赖妙玲,黄新亭,冯耀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664号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大道中8号。法定代表人:袁沃钿。委托代理人:刘坚、刘路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玩奇,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赖妙玲,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被告:黄新亭,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冯耀武,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玩奇、赖妙玲、黄新亭、冯耀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新亭、冯耀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新亭、冯耀武的起诉。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