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林,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金林,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金林,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金林,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555号原告:张金林,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吉高速公路零公里北、新开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春宏。原告张金林与被告长春市东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至被告处报名参加驾驶员考试,向原告承诺三个月驾驶证到手,收取了学费3000元,并开具收据,一年过去,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参加培训。请求判令:被告向返还原告学费3000元及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已变更,未能提供新的地址并拒绝公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金林。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