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禇腾龙与郭银涛、常延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腾龙,郭银涛,常延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禇腾龙,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玉蕊,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禇腾龙之母。被告:郭银涛,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偃师市。被告:常延昌,男,成年,住偃师市。原告禇腾龙诉被告郭银涛、常延昌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禇腾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禇腾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