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行军与吴瑞、卞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行军,吴瑞,卞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381号原告:高行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卞伟伟,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高行军与被告吴瑞、卞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行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高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书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