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13号申请人:王某,男,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申请人:李某,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支行的存款37000元,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支行账户62×××53的存款3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