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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海,袁宪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78号原告:王顺海,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珉萱,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宪宁,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海与被告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海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顺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