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锐、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机关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锐,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机关事务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锐,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机关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592145341J。法定代表人:朱秀英,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黄锐与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机关事务所(以下简称祖庙机关事务所)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民0604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机关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锐工资差额8472.41元;二、驳回原告黄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黄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祖庙消防委)不是合法行政机构,无权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其针对黄锐作出的《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禅祖消安委〔2016〕001号)违法无效。原审没有就黄锐提出的问题作出判断,认定事实不清。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祖庙消防委不是合法行政机构,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没有办理任何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无权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2.祖庙机关事务所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关于成立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可以看出,祖庙消防委只是祖庙街道党工委办公室成立的一个临时性协调相关工作的组织,既无国家编制也无固定人员,且其设立的主体一祖庙街道党工委办公室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无权授权祖庙消防委行使任何行政职能。3.授予某个公民荣誉称号,并不等同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禅城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第9页以黄锐承认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黄锐命名为“消防宣传大使”,证明“双方承认消防安全委员会系统对消防队的事务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是错误的。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与祖庙消防委员会并非上下级关系,也不是行政机构,黄锐与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也不存在任何行政关系。4.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黄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消防中队长的职务是根据黄锐与祖庙机关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也无需国家机关任命。祖庙机关事务所未与黄锐协商一致,无权变更劳动合同。黄锐的劳动合同是与祖庙机关事务所签订的,经查询,祖庙消防委员会并未办理组织机构登记,也未与黄锐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该委员会不具备法律资格,无权改聘黄锐职务。综上所述,祖庙消防委作出的《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禅祖消安委〔2016〕001号)违法无效。原审应当依法就祖庙消防委是否合法、是否有权针对黄锐作出取消中队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原审回避了该关键性问题,请求二审确认《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禅祖消安委〔2016〕001号)违法无效。二、黄锐具备消防专业知识,对消防中队管理有方,组织队员开展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出色,完全胜任中队长职务。祖庙机关事务所称黄锐不胜任中队长职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该事实已经在一审起诉状中作出详细描述,并得到原审的认定。三、祖庙机关事务所未经黄锐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少发黄锐工资及基本工资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认定黄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纠正。1.祖庙机关事务所2009年3月12日印发的《祖庙街道专职消防队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薪酬构成”列举了七种项目,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为并列关系,祖庙机关事务所发送工资的《工资表》列举的项目中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为并列关系,基本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补贴并不包括在内。2.黄锐与祖庙机关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约定的内容六项,第一项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第1种即计时工资1310元/月计算,并在第三项单独列举“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送标准和办法”,结合上述第1点的规定可以证明,黄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包括岗位补贴。3.祖庙机关事务所2009年3月12日印发的《祖庙街道专职消防队员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符合当时政府的规定的,但是从2009年至2016年,祖庙机关事务所都没有按照上级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损害黄锐的合法权益。祖庙机关事务所自2016年2月起单方扣减黄锐的工资每月1000元,并且自2015年5月起少发黄锐基本工资510元,2016年2月起少发基本工资710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黄锐支付自2016年2月起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祖庙机关事务所单方扣减的工资差额每月1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为4000元。并向黄锐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的基本工资差额6920元,加付赔偿金6920元。综上,黄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禅祖消安委〔2016〕001号)违法无效;三、判决祖庙机关事务所向黄锐支付自2016年2月起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祖庙机关事务所单方扣减的工资差额每月1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为4000元;四、祖庙机关事务所向黄锐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的基本工资差额6920元,加付赔偿金6920元;第三、第四项合计17840元;五、诉讼费用由祖庙机关事务所承担。祖庙机关事务所答辩称:降薪和降职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符合法律规定,黄锐的工资标准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祖庙机关事务所亦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祖庙机关事务所与黄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职务一栏中的内容是黄锐事后自己添加上去的,在原审中黄锐承认该事实,祖庙机关事务所是祖庙街道的下属单位,职工的职务的任命和解聘一贯做法都是按行政单位以发文件方式决定的,而不是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且该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明知劳动合同中职务一栏内容是黄锐事后添加的却要求祖庙机关事务所承担不利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关于黄锐在工作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如黄锐在管理中队劳动合同期间,未能及时办理续签手续和备案手续,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原审认定不是黄锐的过错是错误的,原审认定的理由是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的内容,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可能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黄锐事实上也接受了这份工作,理当对该工作尽到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黄锐未尽到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过错而擅自修改劳动合同内容,黄锐该行为已经不符合一般员工的工作要求,更不用说符合部门领导的工作要求。原审认为祖庙机关事务所聘黄锐中队长职务没有写明,是因为黄锐修改合同的原因,原审错误的将黄锐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单列出来而不属于黄锐在工作中出现较多问题的内容。三、原审对该案错误的判决,否定了单位正常用工的权利,违背公平、正义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祖庙机关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祖庙机关事务所不应支付黄锐工资差额8472.41元;3.改判由黄锐支付本案的诉讼费。针对祖庙机关事务所的上诉,黄锐答辩称:祖庙机关事务所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填写相关内容之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擅自填写合同内容的事实,其他与上诉意见一致。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是否违法无效,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工资差额及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加付赔偿金;2.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基本工资差额。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黄锐等同志职务改聘的通知》是否违法无效,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工资差额及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加付赔偿金的问题。首先,黄锐与祖庙机关事务所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束,黄锐系劳动合同的相对方,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故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否属于适格行政主体与本案无关。虽然黄锐对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黄锐等通知职务改聘的通知》有异议,认为该通知并非有权机关作出。但是,祖庙机关事务所对于该通知已经予以确认并认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故该通知对于黄锐实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通知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向黄锐发出《关于黄锐等通知职务改聘的通知》将黄锐的职务从消防中队中队长,改聘为中队队员,同年2月起,其基本工资相应的由1000元调整至800元,岗位津贴由2500元调整为1800元,每月减少900元。在该通知作出后,直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2日解除,长达近10个月的期间,黄锐对于祖庙机关事务所单方做出的职务变动行为及降低其相应工资待遇的行为,均未提出异议,且其向祖庙机关事务所提交的离职申请以“工作过程中感到压力太大,工资待遇低,无法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加上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回老家照顾”为由辞职,并没有主张祖庙机关事务所有对其违法降职、降薪的行为存在。参照以上规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应视为黄锐以实际行动同意祖庙机关事务所的调岗、调薪行为。故黄锐请求祖庙机关事务所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加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祖庙机关事务所主张无需向黄锐支付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祖庙机关事务所是否需向黄锐支付基本工资差额的问题。黄锐的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值班费、门诊医药费等项目组成,虽然祖庙机关事务所向其发放的基本工资低于佛山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同期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属于同一概念。本案中黄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组成,其总额并不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故黄锐上诉请求祖庙机关事务所支付基本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民0604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庆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郅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