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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隆坤、胡明书等与郑继乾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郑继乾,杨隆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682号原告:杨隆坤,男,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胡明书,女,1953年4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杨根金,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杨根银,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昌,云南圆合圆(广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继乾,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杨隆芬,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与被告郑继乾、杨隆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隆坤、胡明书、杨根金、杨根银负担。审判员  王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