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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若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若祥,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0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9日10时左右,被告人黄若祥驾驶七座小型客车搭载乘客21人(核载7人),从重庆市龙头寺火车站经沪蓉高速往巫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庙梁隧道时发生爆胎事故,随后被高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黄若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若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若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