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催41号申请人: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中原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冰冰,董事长。申请人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五月十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587604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周口市鑫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