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进、崔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进,崔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84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小进,男,汉族被告:崔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进、崔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事实在进一步核实、协调中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