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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兰聿修与姜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聿修,姜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39号原告兰聿修,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畲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金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聿修与被告姜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聿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聿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兰聿修负担。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燕丽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