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太友、贾西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太友,贾西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许太友,男,汉族。被执行人贾西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太友与贾西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许太友保全了被执行人贾西报所有的鲁Q×××××号、鲁Q×××××号、鲁Q×××××号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分别扣押被执行人贾西报所有的鲁Q×××××号、鲁Q×××××号、鲁Q×××××号汽车三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