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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太友、贾西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太友,贾西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许太友,男,汉族。被执行人贾西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太友与贾西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许太友保全了被执行人贾西报所有的鲁Q×××××号、鲁Q×××××号、鲁Q×××××号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分别扣押被执行人贾西报所有的鲁Q×××××号、鲁Q×××××号、鲁Q×××××号汽车三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