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双水发电三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双水发电三厂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47号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江咀村塘子坑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廖长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优,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门市新会双水发电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广东银洲湖纸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潘柏胜。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双水发电三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婷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均炜书 记 员 钟颖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