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韩长富、王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富,王康,韩长富,王康,韩长富,王康,韩长富,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长富,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康,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康银行账户存款172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