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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6民初468号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文永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现住和龙市。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423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但被告不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果。被告王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金域蓝湾小区G区6-1-202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44.06平方米。原告与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平方米0.80元,服务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被告未交纳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422.98元(44.06平方米×0.80元×12个月)、违约金12.69元(422.98元×3%),合计435.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延边正泰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因被告王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2.98元、违约金12.69元,合计435.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虹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