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张建生、杨文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张建生,杨文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田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府谷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买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建生,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文英,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张建生、杨文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新民镇郭家石畔村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XX在府谷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府谷县新民镇郭家石畔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府国用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府谷县河滨路烟草巷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Y**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姬治平执行员 张鹏军执行员 李文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