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24XC。法定代表人吕林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玲、陈鑫,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1465638T。法定代表人:罗德洪。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称: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对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蔡家坪村五社从事的规模化奶牛养殖过程中,将牛粪直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牛粪污染物进入水体,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定。2016年8月2日,我局向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8月2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该单位做出荣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伍仟元。并要求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31日送达。2017年3月2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荣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在牛粪收集、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明显的改变了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浓度值,对水环境质量造成了污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荣环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牛犇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