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少波与高萌、韩晓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少波,高萌,韩晓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贺少波,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高萌,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韩晓暧,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贺少波与高萌、韩晓暧婚约财产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萌、韩晓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萌、韩晓暧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