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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小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小凤,覃瑞坷,韦绥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小凤,女,1972年5月2日出生,居民,原住广西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覃瑞坷,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居民,原住广西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韦绥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小凤、覃瑞坷、韦绥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小凤、覃瑞坷、韦绥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426100元及利息;2、返还垫付诉讼费用10229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绥佳应承担上述债务50%的赔偿责任,现韦绥佳已给付235000元,故被执行人韦绥佳已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至于本案未执行得款部分借款本金201219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陆小凤、覃瑞坷承担。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无存款,无房产、地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小凤、覃瑞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小凤、覃瑞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小凤、覃瑞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得款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