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行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朱建强与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行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强,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联系地址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蒋亚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丹,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强因要求确认拆迁违法并签订拆迁协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建强以和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管理服���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作为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建强自愿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建强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2行初6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军审 判 员 林 磊代理审判员 王雪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