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月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月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月姣,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月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罗月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月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月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月姣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罗月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月姣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月姣撤回上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志军代理审判员 徐 毅代理审判员 陈国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