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徐友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徐友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6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庞朝升,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吴昭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徐友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顺建(北)罚〔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河西路(宗地图号:178065-W001)面积为66.1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建(北)罚〔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河西路(宗地图号:178065-W001)面积为66.1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事项,因涉及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北)罚〔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北)罚〔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河西路(宗地图号:178065-W001)面积为66.1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强制执行申请。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凯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