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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倾果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倾果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法定代表人:史克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倾果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河南工业大学莲花街校区。法定代表人:李星宇,总经理。上诉人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倾果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郑州格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