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长有与孙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有,孙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88号原告:王长有,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孙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有诉被告孙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