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琳与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杨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继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刘琳与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继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继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阳光世纪城1幢2单元19层4室(所有权证号:70117442)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