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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湖彬、被申请人盛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湖彬,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11。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渊伸(申请人之子),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59。被申请人:盛龙,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5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6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皖LK×××××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到庭主张其与肇事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解除对皖LK×××××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LK×××××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