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天德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225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德,曾用名李山、李三,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1月10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1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德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22日下午,王二小(已判死刑)、王三伟(已判死刑)、范彩国(已判死缓)以到浑源要账为由将大同市周家店秋红歌厅的三名女服务员曹某某、张某、李某一骗至浑源县,并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李天德、马双喜(已判死刑)、公冶海(已判刑)、熊永乐(在逃)接头。当晚将三名被害人拉至浑源县沙圪坨镇老僧洼村杨林(已判刑)家过夜,后由被告人李天德联系买家。次日由公冶海驾车,王二小、李天德等人将受害人曹某某、张某卖至沙圪坨镇龙洼村,共得赃款一万余元。 1999年11月30日,王二小、王三伟、马双喜以到浑源要账为由将大同市华兴娱乐城的三名女服务员杨某某、任某某、李某骗至浑源县并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李天德、范彩国接头。后由被告人李天德联系买家,将受害人任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卖到沙圪坨镇龙洼村。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德拐卖多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天德在庭审中辩解,我只拐卖了两个妇女。指控的两起事实中,第一次我给塔村介绍了一个,第二次给龙洼村介绍了一个。 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11月22日下午,王二小、王三伟、范彩国(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以到浑源要账为由将大同市周家店秋红歌厅的三名女服务员曹某某、张某、李某一骗至浑源县,与被告人李天德及马双喜(死刑)、公冶海(已判刑)、熊永乐(在逃)接头,改乘由被告人李天德事先联系好的公冶海驾驶的汽车,将三名被害人拉至浑源县沙圪坨镇老僧洼村杨林(已判刑)家。后被告人李天德等人将曹某某、张某卖至沙圪坨镇龙洼村,得赃款10000余元,李某一被熊永乐卖出后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曹某一(被害人曹某某姐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我妹妹曹某某在大同市周家店秋红歌厅上班,1999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我妹妹和张某被同在歌厅的李某一伙同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姓范,分别以5300元和5500元贩卖到浑源县杨庄乡龙洼村。这些是张某被送回来后告诉我的。 2、被害人曹某某(又名王英)的陈述,1999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和我同在秋红歌厅上班的服务员李某一对我和张某说,有三个朋友请我们吃饭,硬拉我俩出了歌厅。后那三个男的拦了两辆夏利出租车,李某一和一个纹眼线的男的(王二小)上了前面那辆,另两个男的硬拉着我和张某上了后面那辆。晚上7时左右到了浑源县城,有一辆红色“213”样式的汽车在路边等着,我们六人上了那辆车,车上还有四个人,一起到了塔村一个老汉家。我和张某被他们搜了身并被强奸,当晚我被以5000元的价格卖到龙洼村付某家。 3、被害人张某(又名圆圆)的陈述,1999年11月22日下午,同在秋红歌厅上班的李某一让我和曹某某出去和他的三个朋友吃饭,拉着我们去了浑源县张庄村口,又硬拉我们上了另一辆车,后以5500元把我卖给龙洼村的马大勇。期间他们强奸了我和曹某某。 4、证人付某的证言,1999年11月20日左右,塔村的李三来我家问我买不买女人,我说买,他让我准备好钱在家等着。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李三和一个大同人、一个司机还有一个女的到了我家,我以5000元将这个女的买下。这个女的说自己叫王英(即曹某某)。 5、同案犯王三伟(又名王小龙)的证言,1999年11月22日下午,我和王二小、范彩国到周家店秋红歌厅以去要钱并玩耍为由把三个女的骗到浑源,她们分别叫李某一、王英和圆圆。我们三人中王二小纹眼线。途中范彩国和李三联系让他等着,到了杨庄村口,李三、马双喜、小熊、司机公冶海开着一辆红色汽车等着,我们六人上了这辆车,到了杨庄乡姓宋的一个老汉家,我们和这三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我和李三、李飞、王三伟坐公冶海的车把圆圆卖到龙洼村,后又把王英卖了。李某一被小熊以2100元卖到井上村。 6、同案犯王二小(又名李飞)的证言,1999年11月的一天,我和范某某、王三伟在大同市周家店村一歌厅认识了李某一等三名小姐,后以要账和玩耍为名将她们带到浑源。范某某联系了李三,李三租了一辆红色“213”式车在路边接应,到了杨庄乡杨林家中。司机向杨林说明来意,小范他们将三个女的洗劫一空,我和李三坐那辆租的车外出寻找买主。第二天上午以5000元卖了一个,晚上又卖了一个,卖了不到5000元,另一个没有卖出去。第三天我和王三伟、马双喜回了大同,另一个女的留给范某某和小熊,不知道他们卖到什么地方了。 7、证人范某某(又名范彩国)的证言,1999年11月的一天,我和三铜(李飞)、王三伟认识了秋红歌厅的李某一、王英和圆圆,后以要账、玩耍为名将她们骗到浑源。我联系到李三,李三租了一辆红色“213”式车将我们拉到一老汉家,是司机的舅舅。我们将这三个女的身上的东西洗劫一空,我和圆圆,王三伟和王英,马双喜和李某一分别发生了关系。第二天上午,我和李三、三铜、王三伟坐出租车把圆圆卖到龙洼村一户人家,下午他们又把王英卖了。当晚,李三、王三伟和马双喜、三铜走了,把李某一留给我和小熊,后小熊将李某一以2100元卖给井上村一户人家。 8、同案犯马双喜的证言,1999年11月21日,李飞让我和他去浑源要钱,并当天把我送到浑源一个村里。11月22日下午,李飞、范某某将我接到杨庄路口,那儿停着一辆红色仪征车和一辆夏利车,车上还有几个女的,后我们都上了那辆仪征车到了塔村一个老汉家。晚上我和范某某、王三伟同那三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23日上午李三出去联系买主,下午返回塔村后,我和李飞、范某某、司机公冶海先后将张某、曹某某卖到龙洼村,后我和王三伟返回大同,李某一不知让范某某和小熊卖到了什么地方。 9、同案犯公冶海的证言,1999年11月22日上午,塔村李三让我跑趟车,说有几个朋友往回拉几个四川女人,让我在张庄路口等着,每天给我100元,太迟了就再加50元。晚上7点左右,过来两辆夏利车,走到塔村路口,李三让停车,那两辆车的三女三男上了我的车,李三让开到老僧洼村,到了杨林家。李三后来让我拉他到龙洼村、塔村、沙岭铺村找买主,将其中两个女的卖到龙洼村,另一个卖到塔村。 10、同案犯杨林的证言,公冶海是我外甥。1999年11月22日,公冶海用车拉来我家李三等六个人贩子和三个女的,晚上住在我家。他们搜了那三个女的身并威胁她们,当天夜里卖了两个,第二天卖了一个。 11、被告人李天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有人叫我李三或李山。1999年11月,小熊来浑源县汽车站找我,说让我帮忙给一个女的介绍买家。我乘坐公冶海的车到了东辛庄小熊家,家里有姓范的和一个女的,我把这个女的介绍给塔村的“五银贵”,卖了5000元,姓范的给我500元,后来小熊又拿走了。 二、1999年11月30日下午,王二小、王三伟、马双喜以到浑源要账为由将大同市华兴娱乐城的三名女服务员杨某某、任某某、李某骗至浑源县,改乘公冶海驾驶的汽车去杨林家的途中,李某受伤被马双喜送回大同。被告人李天德、王二小等一行人将任某某、杨某某分别以5500元和5000元卖到沙圪坨镇龙洼村的耿富贵和应县的左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又名小芳)的陈述,1999年11月29日中午,我和李某、任某某(马丽)被李飞、王小龙和小军三个男人以要账为由从华兴娱乐城带到浑源。大约下午3点,我们一起到了浑源县城,我和李飞去了不远的一个村子里的一户人家。晚上得知李某坐的车出了事,李飞让王小龙把李某送到大同的医院。当晚,李飞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下午,李飞和王小龙带马丽回来,没过多长时间,进来一个40岁左右叫李三的,李飞和李三说出去办事就走了。后王小龙等人对我和马丽进行威胁,王小龙、小军等人与我发生了关系。12月1日早晨,王小龙、李三等人把马丽带走了。李飞、李三先后把我带到好几个地方,最后带到应县以5000元把我卖给周瑜(左某)。我一直要走,周瑜(左某)便和我要5000元钱,我给了他700元,准备将剩余的钱送到他姐姐家,他们就把我送回来了。 2、任某一(被害人任某某姐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999年11月29日,我妹妹任某某被同在歌厅当小姐的李某打电话叫走,晚上没有回来。第二天我找到李某,她说当天下午和任某某、杨某某租车去了浑源,她自己出了车祸被小军送回大同,任某某、杨某某还在浑源。 3、被害人任某某(又名马丽)的陈述,1999年11月底的一天,自称王小龙的人李飞、小军来华兴娱乐城,以玩耍和要账为由把我和小芳拉到浑源和李三、小范接头,李三坐一辆红色“212”式车。当晚我和王小龙住在一小旅店,李飞带小芳不知去了什么地方。第二天,王小龙把我拉到一个村里姓杨的老汉家,小芳、李飞、李三已经到了这个家。夜里王小龙强奸了我,小芳被小军、小范、李飞轮奸。后王小龙、李三、小范坐那辆红车把我以5500元卖到龙洼村耿富贵家。 4、证人左某的证言,1999年12月8日,我从浑源县花了5000元买了一个女的,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说是被从大同华兴歌厅骗出来的,我让她把5000元还给我,她给了我700元,我把她送回了大同。 5、同案犯王三伟(王小龙)的证言,1999年11月30日,我和李飞、马双喜再次去华兴娱乐城,各自骗了一个女的到了浑源,我联系的叫马丽,李飞联系的是温州的,马双喜联系的是大同的。同样由公冶海和李三在杨庄附近把我们接上拉到宋老汉家。大同那个女的当晚10时许由马双喜和范某某送回去了。第二天上午我和范某某、李三、李飞及司机公冶海将马丽以5500元卖给塔村附近一个村子里姓耿的一个年轻人。另一个是李三、李飞他们卖的。买主都是李三和李飞联系的。 6、同案犯王二小(李飞)的证言,1999年11月,在上次拐卖后的一个星期,我和王三伟、马双喜又从大同市华兴娱乐城骗马丽、小芳、李某三个小姐到了浑源,我联系了李三,他还租上次的那辆车在原来的路口接我们到了杨林家。途中李某出了点车祸,马双喜把她送回大同后又连夜返回。第二天我们把马丽、小芳先后卖掉。马丽卖了5500元,小芳不知道被卖到了什么地方。 7、同案犯范某某(又名范彩国)的证言,1999年11月,在上次拐卖后的一个星期,三铜告诉我从大同华兴娱乐城领回三个女的,其中有一个因半路碰伤被送回大同。上次那辆“213”式车又把我们拉到老僧洼村司机舅舅家,我们同样把两个女的洗劫一空,我和王三伟分别与她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李三、三铜、王三伟和马双喜用车拉着这两个女的卖了,我一直在老僧洼村。 8、同案犯马双喜的证言,1999年11月29日,我和李飞、王三伟在大同华兴娱乐城将马丽、小芳骗到浑源,李飞联系了李三,我们到了老僧洼村一个老汉家。第二天,李三、李飞、范某某、公冶海将马丽卖到龙洼村,我们又把小芳先后拉到王千庄村和另一个村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9、同案犯公冶海的证言,1999年11月30日,李三说“货”又来了,让我拉他到西王铺村下的汽路上,当时有两辆夏利车,男的还是上次那几个人,他们又骗来两个女的。12月1日,李三、李飞让我拉他们到老僧洼村杨林家,那两个女的和另外几个男的都在。我开车拉着李三、马双喜、小范和一个女的到龙洼村,把那个女的卖了。返回老僧洼村后又拉他们和另外一个女的到了王千庄村一户人家,后来李三又让我回老僧洼村接马双喜和王三伟,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10、同案犯杨林的证言,11月30日,有四个人贩子和两个女的坐红色天津大发车来了我家,其中有李三。第二天上午,李三等四个人坐大发车卖了一个女的,下午公冶海拉着三个大同人卖了一个女的。 11、被告人李天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1999年11月,上次拐卖后大约七八天后,姓范的给我打传呼,让我去浑源县汽车站接他们,我和小熊坐公冶海的车接上他们四男三女去了沙圪坨镇老僧洼村杨林家,我将其中一个女的介绍卖给龙洼村的“五噶牛”,卖了5000元,这次也给了我500元。当时卖完我觉得情况不对就跑了,晚上在山里躲了一夜,第二天去了大同。 12、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二小、王三伟、马双喜、范彩国、公冶海、杨林、左某分别因本案被判处死刑、死缓、三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13、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天德案发后在逃,2016年9月21日被侦查人员在大同市民航街五爱村一敬老院抓获。 14、浑源县沙圪坨镇塔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天德与李山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德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辩解只拐卖了两名妇女的意见,经查,就指控的两起拐卖妇女的事实,被告人李天德均积极参与,对被拐卖的五名妇女进行了接应、中转及贩卖等行为,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予以印证,故其对本案被拐卖的妇女均应当承担责任,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天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秦海静 审 判 员 孟建光 人民陪审员 赵 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