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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贤恒与沈海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恒,沈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恒,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1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沈海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093号王贤恒申请执行沈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沈海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沈海胜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遂作出给予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