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彭初、毛国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初,毛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财保30号申请人:彭初,男,汉族,192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申请人:毛国红,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申请人彭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毛国红的粤Q×××××小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毛国红所有的粤Q×××××小客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辆由阳西县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停车场负责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彭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萃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